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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、县(市、区)住房城乡建设局,各有关单位:
为深入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、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》(202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,202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)、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》(建科规〔2024〕3号)等法律法规,切实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,规范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,我厅组织对桂建发〔2019〕14号印发的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》进行了修订。现将修订后的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印发你们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本《暂行办法》自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,桂建发〔2019〕14号印发的原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》同步废止。本《暂行办法》正式施行前,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已受理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、消防验收和现场评定,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,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。
二、《暂行办法》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。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,请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。
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2026年10月29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文件下载:
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.pdf
